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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杂谈 交流与贸易相关的各类话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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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P: 218.2.6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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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营出口企业而言,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应该是比较容易操作的,因为国家对于这方面有非常详尽的法律和法规指导,参照执行就可以了。我在这里主要想谈谈代理出口中的退税问题。
首先,谈谈以往代理出口的操作。我想有一定外贸操作经验的朋友一定都知道,在以往代理出口贸易操作过程中一般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真正的代理出口操作,即外贸公司和工厂或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签定代理出口协议,由外贸公司负责出口操作、报关、以及收汇手续,在核销外汇以后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证明”,并提交委托方,由其到当地的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免抵退”手续(即委托方办理退税手续)。外贸公司在收到外汇货款后结汇入帐,在扣除应收的代理费用之后将余款全部支付给委托方,外贸公司财务凭代理协议入帐(委托方无须开具增值税发票)。代理费部分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是所谓的假自营、真代理的操作方式,同样是外贸公司和委托方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前面的操作和第一种方法一样,但工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和国外的外汇货款后以增值税发票的金额支付工厂货款(一般而言,外汇货款和增值税发票的金额会有一个差额,这就是代理协议中规定的代理费用)。随后外贸公司凭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自行到其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代理费部分被视为主营利润,一般无须缴纳营业税,但是有所得税。由于其操作方法与外贸公司自营出口几乎完全一样,但又确实不是自营出口,因此被称为“假自营,真代理”。 其次,我需要提出的国税发[2006]24号文,这是今年最新出台的规范出口代理操作的文件,根据该文的要求。第二种代理出口方式被禁止了,虽然这给主要以代理出口为主要业务的外贸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严重打击,但是在以第二种方式操作过程中确实存在着“骗税、出口欺诈、走私,违规报关等等问题”,国家予以禁止也是可以理解,毕竟任何措施都难保十全十美,况且我们经常会有“救火式”政策,着火了扑头盖面一统灌水,是否会把旁边没着火的房子也淹了,管不了这么多了;火灭了,神经立刻松弛,管你危房险处,再着火再说。 呵呵,离远了,再拉回思路。那么第一种方式操作没有问题了么?今天之前,我以为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同样的,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需要先说一点,去年上海税务机关整合,原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全部由三分局管理,经过调整以后,现在的出口退税都由各区分局主管,于是便出现一个问题,原来专业的机关消失了,改由各综合机关取代。原来具有退税专业经验和操作经验的人员退后了,只有综合经验的人员顶到了第一线。于是各分局的工作量骤然提高,效率开始下降,更令外贸企业的感到无所适从的是,各税务机关包括不同的税务管理人员对于出口退税的政策理解不同,特别是代理出口业务。 本人很久没有操作代理出口业务了,但近来一直有朋友诉苦,好奇之下向有关部门询问了一下,不问不知道,一问之下,立刻让自己陷入了极大的糊涂之中。 这里先打个招呼,这里不便将有关部门一一说明,大家自己理解。 首先问外贸的相关部门,主要确定一下国家对于代理出口的具体法律、法规以及详细操作指导。详细操作指导的回答是“询问有关专家?!”但总算有法规(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这里我摘取需要以后论述中会涉及的条款,“第五条 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代理人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由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第七条 代理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其职责。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合同、有关单证的以下项目(栏目),均必须为代理人:(一)进出口合同:对外签约人;(二)进出口许可证:进口商或出口商;(三)进口证明或登记表:对外签订合同单位;(四)海关报关单:经营单位;(五)结汇、购付汇及核销单证:进口单位或出口单位。”该法规目前仍然生效并且是代理进出口经营的主要指导文件。 随后询问外汇管理部门,确定了谁使用了核销单出口报关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外汇核销,意味着如果在出口代理操作中,外贸公司必须收取外汇并且进行外汇核销。同时询问了关于代理出口是否有操作详细时告之“非主管单位,向主管单位询问”。 最后询问税务咨询部门,先问关于代理出口是否有操作详细时,告之“参照国税发[200624号文]”,然后我进一步说明,我采取第一种方法即真正的代理出口方法操作,由委托方进行“免抵退”方式操作。结果被告之违规,理由是,委托方没有开具体增值税发票,外贸公司在支付了货款后凭什么入帐?代理协议不可以入帐。问题出现了,如果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话,就变成了外贸公司上述的第二种操作方法,而参照国税发[2006]24号文,是不允许的。于是我仔细将操作方法解释了一遍,税务咨询部门总算有些理解了,确实如果是以“免抵退”方法操作的话,委托方怎么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呢?如果开了又怎么能够用“免抵退”方式操作呢?但下来,税务咨询部门又指出,如果是这样操作那么外汇必须由工厂收取。问题又来了,如果由工厂收取外汇,那么外贸公司明显违反上述的代理出口操作规定(大家记得我在上面列举的条款吧,对照一下),同时还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无法核销外汇。更严重的是,主管税务机关会提出一个问题,既然工厂可以收取外汇,其肯定有自营进出口权,那么为何还要找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当税务机关产生这样的问题后,即使你的业务是正常的,恐怕被查一查也是应该的。同时,外贸公司没有核销外汇,凭什么到税务机关开具“退税证明”?要知道,开具“退税证明”的重要文件之一就是收汇并核销的核销单。再往下,没有“退税证明”委托方怎么能够去“免抵退”呢?怎么办?我只能再将这些情况再解释一遍,于是税务咨询部门也认为我有道理。但问题仍然存在。代理协议不能入帐,外贸公司收取了外汇之后支付工厂款项后,凭什么入帐呢?好了,还是开增值税发票吧,又变成第二种操作了,还是违规。 结果反反复复几次,大家筋疲力尽,最后告之,还是询问主管外贸的部门吧!得,大家也晕吧,是不是又得往上重看吧? 算了,免了,我直接告之结果吧!就是无结果。怎么操作呢?就是不知道怎么操作! 如果你准备操作代理出口业务,奉劝放弃!如果你已经在操作代理出口业务,好好的把有关文件学习学习;同时把自己的思路整理整理,关键时候知道怎么和这些主管部门说;最最重要的是注意最近是不是会着火,自己的房子离着危险地带远不远,灭火的时候会不会捎带给淹了。不过,遗憾的是,一般情况下,火灾和水灾肯定会一起来的。而且不幸的是,违法乱纪者通常除了空房子什么都没有,火一起卷铺盖走人,枪都打不到。安分首己者,拖家带口,安家置业,大水一起,人财两空,冲的干干净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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